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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投行屡在债券项目上吃亏 连续有券商吃罚单 集中这些问题上

2018-09-08 16:29:02 来源:券商中国

昨日,上海证监局公布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这是继上个月国泰君安、国金证券等券商被出具警示函之后,又一家因公司债被地方证监局处罚的券商。

起因是长江证券承销的两个公司债项目东方金钰和国泰君安,前者因部分披露前后不一致,差额补足事项未充分核查;后者尽调、定价和销售环节风险隔离不到位。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券商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责任重大,但权限常常不对等,因此在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问题上最容易失职,这也常常成为近两年投行被处罚的主要原因。

上海证监局责令长江改正

昨日,长江证券因两单公司债项目,被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

其一,东方金钰项目中存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个别关联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对发行人存在差额补足事项未进行充分核查并及时准确披露等问题;

其二,在国泰君安(601211)项目中,存在尽调、发行定价、销售等工作由同一部门负责完成,部分机构的询价单等簿记建档底稿材料缺失等问题。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东方金钰项目中,存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个别关联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对发行人存在差额补足事项未进行充分核查并及时准确披露等问题;在国泰君安项目中,存在尽调、发行定价、销售等工作由同一部门负责完成,部分机构的询价单等簿记建档底稿材料缺失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8月24日

具体来看,处罚通知书并未明确指出东方金钰、国泰君安项目名称,不过就处罚依据而言,都是公司债项目。

据了解,长江证券承销保荐公司分别在2015年、2017年担任了国泰君安、东方金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多家券商被出具警示函

上个月,还有国泰君安、国金证券等券商,因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失职,未能监督募集资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而分别被甘肃省证监局、贵州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8月16日,国泰君安被出具警示函,甘肃省证监局认为,作为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城投”)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且出具的2017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同一天,国金证券也因类似问题被贵州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监管认为,发行人将“15碧海债”募集资金7.93亿元、“16碧海01”和“16碧海02”募集资金4.01亿元转借给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金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四条约定,督促发行人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券商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责任重大,但权限常常不对等,因此在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问题上最容易失职,这也常常成为近两年投行被处罚的主要原因。

另外,债券违约风险的压力始终挥之不去,前期挑选项目和尽职调查,成为承销商的重中之重,倘若在这环节失职,与仅仅受托环节监督不到位相比,处罚的程度也会轻重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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